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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到底靠谱吗?

2024/1/5 17:33:40发布33次查看
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五、条件同上
案例
(一)
2015年1月22日,付某与邓某、龙某签订了《绵阳乐荟城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邓某、龙某请求夏某等44名农民工在工地从事绿化工作,口头约定工价80元、120元每天不等。2015年6月,夏某等44名农民工如期完成了绿化工作,经双方结算,邓某、龙某应支付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2万余元。结算完成后,邓某、龙某双方因内部合伙关系债务问题迟迟不予支付该笔劳动报酬。2016年3月10日,绵阳市科创区司法所、元通社区居委会组织邓某与带班人蒲某就施工工地劳动报酬纠纷进行调解,当时邓某承诺在2016年6月中旬按照结算的实际工资表全部支付劳动报酬,但邓某随后便无法联系。2016年11月28日,夏某等44名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接受此案后,指派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承办此案。因为将近年关,本次案件人数众多,金额较少,多则几千元,少者甚至只有几十元,为避免激发受援人的情绪,承办律师当即调取邓某、龙某身份信息后,马上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节省诉讼时间,部分受援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承办律师向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后,由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并代为先行垫付诉讼费以便节约诉讼时间。2017年3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陆续判决邓某、龙某支付夏某等4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44名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依法维权,法律援助工作者主动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真是太感谢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这笔医药费可能这么快拿不到。”近日,六旬老人王某将一面印有“法律的捍卫者、人民的贴心人”的锦旗赠送给固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今年5月11日晚,孙某驾驶小轿车在固阳县郁秀佳苑小区内倒车时,因观察不到位,不慎将车后行人王某撞倒。事发后,经固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严重,共住院治疗63天,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而承担全部责任的孙某却分文未付。
长达3个月之久,双方就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数次协商终未达成一致协议。无奈,王某及家人来到固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原来,今年62岁的王某身患残疾,因为家里经济收入较少,再加上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王某一家被认定为国家级贫困户。事发后,王某为了治疗伤病,已是债台高筑,再加上从其受伤住院到出院后的数月期间老伴为了陪护他,不能下地干活,更没有时间外出打工,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陷于窘迫境地。
了解情况后,固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迅速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且指派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了尽快解决受援人王某经济窘迫的境况,办案人员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办案法官进入司法调解程序,以最迅捷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最终,受援人王某获得了4万元的赔偿金。
(三)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近期破获一个团伙盗窃摩托车案件,犯罪团伙大部分成员包括犯罪嫌疑人罗某在内均被抓获到案。因罗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通知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为其指定辩护人。
香洲区法律援助处收到通知后,快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丁煜律师为代理辩护人。丁律师会见了罗某,罗某对自己参与团伙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示自己受人教唆,一时糊涂犯下大错,内心羞愧、悔恨不已。丁律师对罗某进行了教育,罗某诚恳地表示,一定配合调查,尽力为受害人挽回损失,从今往后好好做人。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认真整理了辩护意见:罗某为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望风、等候、跟随,并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且罗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用于证明罗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仅有罗某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罗某有罪和处以刑罚。
丁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罗某涉嫌犯盗窃罪的起诉。法院经研究后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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